“1”:一个大原则 进入诉讼场所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6”:六类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6”:六类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除人民法院许可,以下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原体; (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注意:安全检查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防止未经允许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等进入诉讼场所,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对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