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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群众 裁判有尺度——记江苏淮安中院执行裁判庭法官黄春丽

发布时间:2021-12-02

2020年12月底,地处江苏苏北的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龙窝村河前组,气温已经下降到零下好几度。而此时身在家中已年过九旬的该村村民端利珍老人却内心激动不已,没有感到丝毫的寒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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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她刚刚收到由淮安中院邮寄来的准予执行的执行裁定书,一场让她耗时二年多的土地经营权纠纷案得到妥善解决。她正忙着让其儿子给审查该案的承办法官----市法院执行裁判庭黄春丽法官打电话,向黄春丽表达她们全家的感激之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这还要从她的那一场诉讼纠纷说起早在2018年7月,端利珍母子因2.13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本村村民刘玉梅发生纠纷,端利珍母子并将刘玉梅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涟水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9年8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刘玉梅在判决生效后下一耕种期前,将能正常耕种、且便于耕种相应的2.13亩土地返还给原告端利珍母子。

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按时履行义务,原告端利珍母子便向涟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该案“执行内容不明确,也难以在执行程序中明确”,驳回了其执行申请。端利珍母子不服该裁定,2020年11月,他们向淮安中院申请了复议,案件分配到了黄春丽手上。

已在法院工作十余年的该庭副庭长黄春丽,案件审理中始终牢记着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是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用爱心和汗水让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真情。

因此,受理该案后,她并没有书面就案办案,一裁了之。而是立即认真阅卷,并与合议庭成员研判案情,并多次找当事人沟通谈话,了解该案产生背景、所涉案件耕地演变状态。在掌握了基本情况后,她再与被执行人开展谈话释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其能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经过几天情况了解、沟通谈话之后,双方还是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看到沟通无望后,黄春丽决定改变办案思路,会同相关人员到实地开展勘查和调解工作。

2020年11月23日,在之前详细了解了当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做法和被执行人家中承包土地状况后,黄春丽乘车来到涉案纠纷土地现场,会同执行实施人员与当地村委会干部开展现场裁判。在现场,经了解,得知被执行人承包土地后,部分地块被调换登记到他人名下,难以确定返还原地块。黄春丽根据被执行人刘玉梅现承包经营的总土地面积远远大于2.13亩、且本案也不是界址纠纷的实际,认为并不需要将申请人端利珍母子的原承包经营的土地返还,而只需要在被执行人刘玉梅现承包经营的土地中划出2.13亩土地归端利珍母子所有即可。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之后,当场口头作出该判决书是可以执行的意见,这才出现文章开头的一幕。

最终,在实施人员完成实际丈量之后,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尽管这是她在去年办理一件案件的情景,但也是她在办理案件中始终坚持的理念。

因为日常工作中,黄春丽常常这样和同事说道:“我是从农村里走出来的孩子,是家乡的土地养育了她,对脚下的土地和生活在这土地上家乡人民有着特别的感情,是这片土地和人民见证了我从一个无知少年成长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法官。所以,我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用自己的热情为这片土地上的人民多做实事、做好事,只有把事情做好了,好事做实了,才对得起人民法官的光荣称号。”

案件审理中,她经常对当事人说的话就是:“判决不是目的,我希望案件的最终结局是皆大欢喜。”因此,她从基层法院走到中院,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法官助理到员额法官,一路走来共参与审理案件三千余件,其中自己独自承办的案件达八百余件,案件调解撤诉率高达75%,经常受到当事人的赞扬。“

心中装着群众,裁判才有尺度。”这是她矢志不渝地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