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法学会,市法学会各专业研究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号)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淮安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法学会
2018年10月26日
淮安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号)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法学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选课题。
课题资助经费标准为:重点课题获优秀等次的每项10000元,获良好等次的每项5000元,获合格等次的每项3000元;一般课题获优秀等次的每项5000元,获良好等次的每项3000元,获合格等次的每项2000元;自选课题获优秀等次的每项3000元,获良好等次的每项2000元,获合格等次的每项1000元。
第三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专款专用。课题结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课题研究先期费用可由所在单位予以保障。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四条 申报者在申请本会课题时,应在课题申报书中填写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原则上,课题一经立项,经费使用计划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须由课题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经本会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五条 课题经费支出是指在课题研究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应当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课题组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设备的采购及管理由课题组所在单位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差旅费/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会议费/差旅费/合作与交流费的开支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专家咨询评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评审专家的费用。咨询评审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支出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6、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7、其他支出。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课题组所在单位在组织课题研究过程中激励课题组成员的绩效支出等。课题经费的40%部分可提取作为绩效由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课题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八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制度及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促进课题组成员开展法学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组应当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法学研究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九条 课题经费使用由课题负责人审批。课题组所在单位对课题经费使用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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