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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法护家园”撑起一片蓝天

发布时间:2020-02-03

近日,淮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了2019年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经典案例。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淮安市院与市妇联紧紧围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主题,进一步深化“法护家园”活动内涵,强化司法审判与基层党群工作职能的整合,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分割财产应照顾女方与子女权益

 

王某甲(男)与张某某(女)于2011年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生女儿王某乙。婚后双方因相处不睦,张某某曾于2016年6月29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某于2016年8月将女儿王某乙送回山东老家处生活、学习。2016年10月,双方分居生活,后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某乙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一审判决认为,王某甲与张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对王某甲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考虑到婚生女系女孩且已在张某某老家生活、学习,故酌定婚生女随张某某共同生活较为适宜,由王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止。酌定房屋及车辆均归王某甲所有,剩余房贷由其负责偿还,由其给付张某某补偿款5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以一审判决的抚养费过低及房屋归王某甲不当等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中,淮安中院依职权调取了王某甲的工资明细,显示其每月应发工资为5800余元,中院认为,王某乙户籍地在淮安市区,根据直接抚养原则,王某乙应跟随张某某在淮安本地生活和学习。考虑到本地的生活水平及被抚养人的实际需求,以及王某甲的负担能力,酌定王某甲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400元。对于房屋的归属,中院认为,双方均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但考虑到张某某系外省在淮工作人员,除涉案房屋外,在本地没有固定住所,离婚后还需独自抚养女儿,考虑张某某居住及女儿上学生活的需要,涉案房屋归张某某所有更为适宜。淮安市中级法院支持了张某某的上诉。

 

【点评】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的重要法律后果,因为其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因此现实中往往纠纷较多。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首先应由双方协商,但在协商不成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一审基于双方分居后,王某甲一直居住在房屋中等情况,将房屋判归王某甲所有,但经二审了解,双方分居后张某某在外租房居住,其准备在离婚后将女儿接回淮安生活,还面临着孩子上学有无学区房的问题,而王某甲为淮安某县人并在该县工作,相比较而言,张某某对房屋的需求更为迫切,二审改判房屋归张某某所有,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女方和子女的权益。

 

人身保护令保护受家暴妇女

 

原告吕某(女)、被告韩某(男)于1994年3月登记结婚,1995年5月生一子。婚后双方相处不睦,为生活琐事常发生吵打。2017年11月12日,双方发生吵打致原告吕某左耳鼓膜穿孔,2018年5月27日,双方发生吵打致原告吕某右耳垂撕裂,2019年4月3日,双方又发生吵打,各有伤情。后原告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且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被告韩某存在家庭暴力,原告吕某要求被告韩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经开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韩某对吕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成立,法院向被告韩某发出禁止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韩某对申请人吕某实施家庭暴力。对于吕某的离婚诉求,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韩某对原告吕某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被告韩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点评】本案是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和《婚姻法》保障遭受家庭暴力妇女权益的一个代表案例,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我们坚决要对家庭暴力说不,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特别指出的是,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家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相对来说是较困难的,在遭到家庭暴力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储备证据,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调解记录以及邻居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就能成为有力的维权武器。

 

不能让离婚妇女“无家可归”

 

张某某(女)与魏某某(男)于2018年被法院判决离婚时,共同居住的农村房屋未处理,后张某某在外租房居住。2019年,张某某起诉要求分割农村房屋,以自己无房居住为由,要求住主屋楼上两间。魏某某反对,认为双方已经离婚,房屋应归其与父母所有。

 

经审查,房屋主房有两层,二楼由双方儿子一家居住,一楼分别是客厅和魏某某居住,楼梯间承担通行、厨房和卫生间功能;院落内两间坐东面西平房用于魏某某和案外人经营;两间坐西面东平房空置。双方一致确认坐西面东的两间平房是双方共同建造的。张某某在离家不远处的某浴室上班,月收入1000余元,每月需支付租房费用400元。

 

淮安区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上,迄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结合本案证据,涉案房屋的两间半楼上下及院落内东侧两间平房视为双方及男方父母共同建造,因涉及到第三人权益及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考虑张某某目前收入较低且在外所租赁房屋的现状,判决张某某使用坐西面东的两间平房。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本案涉及到离婚妇女的居住权如何得到保障的问题。俗话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在女方离婚后,许多农村妇女离婚后因为世俗看法和经济状况差往往面临着无房居住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到本案中,女方离婚后没有房屋,工资较低,在扣除租房费用后生活困难,而其对离婚时未分割的房屋本就有贡献,虽然因为没有产权证而不宜判决房屋归属,但该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并不受到影响,农村房屋普遍存在这样的状况,若不处理则对于离家妇女非常不公平,故法院基于生活便利原则,在调查房屋具体使用情况后,将两间空置房屋的使用权给女方,解决了女方无房居住的困难,体现了婚姻法中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也为保障弱势群体离婚后在无证房中的居住权提供了示范。

 

全职太太付出较多应给予照顾

 

原告杨某(女)是一家庭妇女,与被告吉某(男)生有两个小孩。结婚后为了方便照顾家庭,杨某辞职在家一心带小孩上学、做家务,吉某则在外地打工。由于聚少离多,吉某常年不回家,夫妻之间感情逐渐淡薄。吉某偶尔回家,与吉某也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杨某认为吉某对家庭没有责任感,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因此起诉要求与吉某离婚。庭审中,双方矛盾较大,杨某认为其虽没有赚钱,但结婚后为了家庭付出了时间和精力,在小孩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应当给予照顾,吉某则认为自己赚钱不容易,杨某要离婚可以,但不能分割家产。

 

洪泽区法院的承办法官通过开庭、走访双方亲属以及周围邻居,了解到杨某为家庭付出较多,因为要带两个小孩上学,多年在外租房居住,两个小孩学习成绩也很好。在此情况下,法官做吉某工作,要正视和尊重女方的付出和辛苦。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杨某与吉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杨某抚养,婚生子由吉某抚养;吉某自愿放弃家庭财产的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归杨某所有。

 

【点评】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的女方应给予照顾,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杨某对家庭和子女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经法院调解,吉某能够正视杨某的贡献而对财产做出了让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