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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盱眙县法院审理的一案件入选江苏法院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0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当天下午,江苏高院召开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具体意见,并发布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淮安盱眙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许乃青、王友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案”入选江苏法院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被告人许乃青、王友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许乃青、王友军在明知獐子系国家不允许猎捕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多次驾车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境内,采取架设电网的方式,非法猎捕獐子、兔子、狗獾子等动物。后将猎捕到的獐子及兔子存放于他人冷库中,另将猎捕到的兔子15只、狗獾子2只出售给赵某云、赵某父子(均已被行政处罚)。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乃青、王友军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许乃青、王友军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等。

裁判结果

盱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许乃青、王友军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许乃青系主犯,有前科;王友军系从犯,退出违法所得,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

一审法院分别判处许乃青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王友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40880元,共同承担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费人民币2000元,并在江苏省省级纸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王友军不服,提出上诉。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沿岸南京老山国家森林公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国家森林公园素有“南京绿肺、江北明珠”之美誉,茂密的森林更是成为白鹭、河狸、獐子等珍贵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2018年末至2020年初,通过生物多样性科考统计,老山地区的獐子种群已不足百只,种群分布破碎化,已形成生殖孤岛。涉案被猎杀的23只獐子属于老山獐子种群,如果后续不进行种群补充和修复,可能面临灭绝风险。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判处实刑,同时判令其承当相应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并在省级纸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旨在遏制对野生动物资源贪婪、无度索取,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展示了江苏法院“9+1”环境资源审判保护野生动物,维护长江流域自然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