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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发布时间:2021-01-29

【案情简介】

金某与钟某系朋友关系,钟某因购房需资金周转向金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一年内还款,后钟某不幸病故,留有遗产房屋一套、轿车一辆。金某向钟某家人索要上述借款未果,遂将钟某妻子郑某、儿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在接受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钟某父母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承诺自愿放弃继承钟某名下的房产及车辆,且该声明书经公证处公证。审理中,金某撤回对钟某父母的起诉。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说明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如果死者生前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其配偶应代为承担其债务,所以本案中钟某的妻子郑某对本案所涉债务负有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可见,我国立法采取的是全面继承和限定继承相结合的继承原则。继承人不能仅接受遗产中的积极财产,还应承受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即遗产中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只不过该债务以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当然,如果放弃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本案所涉债务的债务人钟某已去世,其属于“被继承人”,其父母、妻子、儿子属于“继承人”,其父母出具了“放弃继承声明书”且已经公证,故对本案所涉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原告在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后,自愿撤回对钟某父母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钟某妻子以及儿子未放弃继承,故应当清偿钟某所负债务,但应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典型意义】

“人死债消”、“父债子还”是民间流传的不同说法,严格意义上讲,这两种说法均不准确,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债务继承有一定的差距。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父亲和儿子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均应为自己所产生的债务负责,若父亲去世后既有遗产又有债务,那么在遗产分割开始前,应首先用遗产来清偿遗留的债务,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进行分割,这样对于债权人而言才是公平的。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激增,其中有的债务人不认可债务的存在,有的债务人认可债务但辩称没有还款能力,而本案所涉债务的债务人已去世,债务尚存,这类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事实上,如果债务人死亡,债务依然存在,债务人仍有偿还欠款的义务,只是还款义务人变成了其遗产继承人。这种情况下,关于遗产的价值、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或继承多少,此类事实的证据债权人无从得知,应由继承人负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死亡,若其既未订立遗嘱也无任何法定继承人,那么这种情况下,随着债权人的去世,债务也就随之消失,债务人可以不再偿还债务,也就是民间所谓的“人死债消”。  (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