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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中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过错方负担模式浅析

发布时间:2021-12-02

日常生活中,借钱给他人周转以缓解燃眉之急是常有之事,但债务人欠债不还的情形屡见不鲜。考虑到高额的诉讼成本,债权人在通过诉讼维权时,大概率一并主张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对方承担。

不同于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以下简称“相关费用”)虽同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法律并未对“相关费用”负担模式作出清晰规定,司法裁判中因法律依据不足而出现做法不一的现象。鉴此,本文笔者结合自己研究的案例和实务经验,形成以下几点意见:

一、“相关费用”由过错方负担模式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原则上“相关费用”采用各自负担模式,但目前我国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甚至部分法律及特殊司法解释已经开始了“相关费用”由过错方负担模式的探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的“合理费用”、《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的“合理开支”、《商标法》第63条、《专利法》第65条、法发〔2016〕21号文第27条规定……

且《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并未限制将相关费用排除在损失范围外,当事人之间约定“相关费用”由过错方负担,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原则上有效,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二、“相关费用”由过错方负担模式具有成熟的国际经验

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认可过错方负担“相关费用”的模式。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胜诉当事人给律师的法定报酬和支出费用,在各种诉讼中败诉的当事人均应偿付;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指引》也采取了类似的规则;在我国香港,法院可以在判决中直接对败诉方承担诉讼费进行判决。

三、“相关费用”由过错方负担模式在我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虽然我国大陆地区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观点不一的现象,但大量的案例也已经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一般而言,双方在借款合同等文件中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承担其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表述,鉴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权利处分,多数法院倾向于依照约定条款判决支持。甚至在双方未就实现债权的费用作出约定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2018)最高法民申4401号等部分案例中,法院也支持或部分支持了由过错方负担“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过错方负担模式作为强化合同约束力、规制违约行为、鼓励守约方维权的有效措施,在我国具有可行性。

(清江浦法院 张天 刘雨霖)